国际贸易合同构成要素之约首解析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约首部分起着关键的开篇引导作用,涵盖诸多重要信息。
一、约首信息的多元构成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即标题,常见有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之名。像经营大宗商品的企业多采用销售合同这一名称。其作用在于直观表明合同的性质与主题,为后续合同内容的解读提供基础框架。
合同编号
书面合同拥有编号意义重大。在整个履约流程中,从各方沟通联系到开信用证、制单、托运以及刷制运输标志等环节,都频繁引用合同编号,它如同合同的身份标识,方便相关操作的准确对应与查找。
签约时间
签约日期尽可能与成交日期同步。在合同中,签约时间除明确交易节点外,还与合同生效紧密相关。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以签约时间为合同生效之时,这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起始点极为关键。
签约地点
我国外贸企业的销售合同格式常列有 “签约地点”,而销售确认书格式有时未列。但签约地点在发生争议时至关重要。若合同未明确适用法律,根据国际司法冲突规则,合同成立地法律常被用于判定,所以签约地点影响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对未明确签约地点的合同法律适用有不同解释,为避免纠纷,签约地点应准确填写。
当事人信息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所在地及其联系方式等必须准确列明。这不仅有助于卖方进行业务操作与沟通联系,还涉及法律责任与债务承担问题。如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和不具法人地位的企业在破产时,股东或合伙人承担债务的方式截然不同。当有代理人或中间商介入交易时,若以 “委托人” 为抬头拟制合同,需注明实际买方及中间商或代理人的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代理人的履约责任,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二、合同依据的注明方式
若合同依据是来往函电,需在约首准确无误地列明。若函电众多,可择重要者列出。对于口头谈判达成的交易,要注明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例如 “某公司经理与对方公司人员于具体时间地点进行口头谈判”。若既有函电又有口头谈判确认,两者均应列明(除非双方约定过往函电无效),以确保合同订立依据清晰完整,为后续合同执行与纠纷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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