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出口贸易方式的选择带来的税费收益
国内港资A塑胶五金公司计划出口一批音响塑胶壳,共计45000千克,FOB成交价为95万港元。该音响塑胶壳适用海关编码3926100000,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为生产这批产品,A公司需进口47250千克的不同种类的塑胶粒,进口价格为80万港元。这些塑胶粒都适用海关编码3903309000,进口关税率为6.5%,并且该编码在当时不属于限制类,不需缴纳保证金。
由于A公司只是普通的外资厂商,并非由来料加工厂转型而来,故A公司不能签订来料加工合同,而只能在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之间进行选择。两种贸易方式的选择最主要的差别是进口关税成本与增值税成本,下文分别进行比较。
比较因素一:关税成本。如果采用一般贸易进口,关税税率为6.5%,所有塑胶粒进口的关税=80万港元×6.5%=5.2万港元;如果采用进料加工,免税进口,关税成本为零。
比较因素二:增值税成本。如果采用一般贸易出口,需要计入成本不予抵免的增值税=95万港元×(17%-13%)=3.8万港元;如果采用进料加工,保税进口的料件在计算“免抵退”时可以扣减,则需计入成本不予抵免的增值税=(95万港元-80万港元)×(17%-13%)=0.6万港元。
综合起来,如果采用一般贸易,两因素的总成本为5.2万港元+3.8万港元=9万港元;而进料加工的总成本仅为0.6万港元。因此、上述订单采用进料加工可为A公司节省8.4万港元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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