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上的三个单位讲解

一份出口报关单上有三个单位的概念比较容易混淆,即左上方的经营单位与发货单位,以及中下方的申报单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规定,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也就是说,进出口手续以谁的名义办理,谁就是经营单位。自营出口的经营单位为本公司,代理出口的经营单位为出口代理商。

发货单位顾名思义就是指谁负责发货,自营出口的发货单位当然与经营单位为同一企业。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委托代理出口的发货人应填写实际的外贸卖家,即委托人。但如前面章节的分析,目前中国的代理出口普遍操作为买卖关系,为避免引起多重身份的麻烦,在报关实务中,发货单位也常常填写为出口代理商。因此,自营与代理的发货单位,一般都是经营单位。

申报单位是指谁负责报关申报。如果是企业自派报关员自理报关,那么申报单位也跟经营单位一致;如果委托报关行代报,那么申报单位为该报关行的企业名称。

判断是否需要进出口权,可简单地考虑是否需要用本单位作为经营单位出口,即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否需要显示为本公司。如无必要,则只需按照出口操作方式(代理与自营)决定是否需要申请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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