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货物交付中的租船订舱要点

在货物交付和运输过程中,若货物数量较大可洽租整船甚至多船,即 “租船”;若货物量不大则可租赁部分舱位,即 “订舱”。当卖方备好货物且收到国外开来并审核无误的信用证后,能否实现船货衔接并按合同及信用证规定时间及时运出货物,主要取决于租船订舱环节。

租船订舱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根据合同不同价格条件,租船订舱需遵循相应要点。

FOB 条款:客户指定运输代理公司或船公司,尽早与货代联系,告知发货意向并了解出口口岸、船期等情况,确认交货能否早于开船期至少一周且船期满足客户要求,在交货期两周前向货运公司发出书面订舱通知。

CIF 条款:尽早向货运公司或船公司咨询船期、运价、开船口岸等,选择价格优惠、信誉好、船期合适的船公司并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时另选其认可的船公司,开船前两周书面订舱。

若货物不够装满一个集装箱,需以散货形式运输时,应向货代公司订散货舱位。拿到入舱单后,了解货物截舱时间、入舱报关要求等内容。

向运输公司订舱时,务必发送书面订舱单,注明所订船名、船期、货柜类型及数量、装货港、目的港、货物名称、重量、体积、发货人及收货人信息等,防止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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