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讲解

为了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详细规范了电商平台在境内、经营者在境外的进口跨境电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合规要点。内容有很多,需要对其中的重点内容有所了解。

• 跨境零售进口的主体

规定了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体及各方承担的责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企业”),是注册在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货权所有人,也是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主体,应委托一家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服务商为其在海关登记注册、进行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对境内消费者负有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提醒告知义务以及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

(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跨境电商平台”),是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消费者和跨境电商零售经营者提供交易活动平台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方。跨境电商平台应在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交易电子数据;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

(3)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相应资质,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加有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信息;报关企业应如实申报;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

(4)消费者,负有纳税义务,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 明确了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监管

这是跨境保税进口和一般贸易的最大区别和优势,明确了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监管,但对“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此前核辐射区的日本产品,如果没有解除禁令,依旧无法进入。

• 明确了商品质量的安全主体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不过平台需要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即如果消费者在平台购买了某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先赔付,之后平台再向卖家追索,最大限度上的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 虚假三单监管处罚

海关主要对虚假三单、身份证信息盗用、走私、商品质量安全等行 进行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对流入线下市场的二次销售行为进行监管。

•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 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力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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